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种植牙费归于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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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真 

机构地区:[1]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11期57-57,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情简介2021年7月5日,谷某驾驶轻型货车(该贷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肖某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交通事故造成肖某6枚牙齿缺失伴牙槽骨部分缺损,经鉴定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认定肖某所需种植体及牙冠等牙齿修复总费用为9.5万元。肖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种植牙齿费用应属于后续治疗的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故超出交强险医疗分项下的1.8万元赔偿限额,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事故受害人 交通事故 交强险 轻型货车 保险公司 牙齿缺失 赔偿限额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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