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The Influence of Principal Creditor’s Rights Suffering from Limitation of Ac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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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远 唐世齐 Li Zhiyuan;Tang Shiqi

机构地区:[1]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41 [2]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70-78,共9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研究”(13C062)。

摘  要: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无论抵押人是否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均具有审查义务。此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兼具双重法律地位,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也是抵押权行使期间,并且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除斥期间。另外,主债权执行时效期间也可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应有条件限制。同时,为保障抵押人的再融资权利、充分发挥程序法的工具价值,便于抵押人在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请求涂销抵押物之上的权利负担,有必要增设登记型担保物权涂销程序。

关 键 词:抵押权 行使期间 诉讼时效 登记型担保物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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