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郝立聪 HAO Licong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46-53,共8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行是我国法治发展形成的诉讼模式,但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启动顺位不明确、司法权僭越行政权、缺乏监管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未就二者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环境公益救济不充分。实现两诉间的衔接不仅是推动司法发展和弥补行政执法不足的现实需求,也是在对二者关系的一般原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首先厘清两诉的适用顺位,确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先地位,并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经验,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引入“检察建议”程序,完善环境保护的多层次责任追究机制,更好地发挥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辅助作用。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 衔接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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