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华领事制度的酝酿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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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琳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3期198-221,共24页

摘  要: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华代理人因情势需要,凭借公司的垄断地位提供着事实上的领事服务,但这一地位并未得到中英双方的承认。垄断结束后,英政府以“驻华商务监督”试验正式领事制度发生的可能性,以满足自由贸易带来的更强烈的秩序需求,然而失败。鸦片战争使得英政府此前控制和管理在华英侨的设想真正成为可能。战后的《南京条约》设立了领事制度,并粗枝大叶地规定了领事的商贸职能,但在《虎门条约》及《五口通商章程》中细化领事的商贸职能时,中英双方针对“使领事亲收税款”这一设想的态度却都发生了迁移,《五口通商章程》更是创设了领事裁判权。实践中的领事制度成为糅商贸、司法、外交诸项权能为一体的制度。

关 键 词:大班 商务监督 领事 《南京条约》 《虎门条约》 

分 类 号:D829.561[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9[政治法律—外交学] D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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