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三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法律地位的界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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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小军 

机构地区:[1]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蒙古鄂尔多斯017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6期136-138,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三性”岗位以及用工数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的要求,类似于最高法在《九民纪要》中提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非“三性”岗位上用工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不改变用人单位主体,也不影响劳动关系归属的认定。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 管理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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