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在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投资者中的应用问题  

作  者:魏雪梅 

机构地区:[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315000

出  处:《交通财会》2025年第2期68-72,共5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在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展起步较晚、税收处理政策相对滞后导致的实操问题日益凸显。文章主要针对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原则和合伙企业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够跟上市场灵活分配机制的问题,以及合伙企业机构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困境进行浅析,以期为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关 键 词:合伙企业 所得税 先分后税 私募股权基金机构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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