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定位及规制路径  

Evidence Positioning and Regulation Path of the "Situation Report" from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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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瑞恒[1] 吴固 WANG Ruiheng;WU Gu

机构地区:[1]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出  处:《潍坊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75-80,共6页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摘  要: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证据的规范运用。“情况说明”这一书面材料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如不进行有效规制势必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通过案例引出“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定位及认定问题,从规范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提出当前“情况说明”存在着定位模糊、格式不统一、使用泛滥、缺乏有效质证的问题,进而从证据资格与证明力两个方面剖析了其在证据上的应然属性,最后针对问题在立法规范层面提出明确证据定位、统一格式、规范适用、强化质证,并强调在审查判断层面上注重“情况说明”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审查,提出建立体系性的二阶审查体制,以期使得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规范、有效地进行运用,从而保障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关 键 词:情况说明 证据种类 证据能力 规制路径 

分 类 号:D925.1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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