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比较视野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善研究  

作  者:李清宇[1] 单鑫语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39-46,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3-B04)。

摘  要:诉前程序是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功能重叠问题的有效途径。中美比较视野下,我国当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不顺畅、检察机关“督促和支持”起诉义务不明晰、诉前程序参与主体不全面的问题。在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法定位、行政优先原则及检察谦抑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行政机关为主要通知对象、明确诉前通知履行方式和送达方式、明确诉前通知法律后果、设置豁免规则等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诉前程序 行政优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诉讼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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