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丁亮[1] 段亦涵 DING Liang;DUAN Yi-han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60-64,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法典编纂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AFX017)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模式呈现出“一刀切”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不同的雇主类型面临同等的责任承担机制,削弱了政府的反歧视责任,加重了私人雇主的责任成本,抑制了私人雇主的活力和诉求。然而,从反就业歧视法的自身内涵可分析出,反就业歧视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质是上升为公共利益的群体法益,政府或大型雇主基于其公共性的社会功能应更多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而小微企业因其私人性和脆弱性则不应承担反歧视责任。因此,我国反就业歧视在理论上应从不同的群体法益出发,划分出不同的雇主类型,并制定不同的雇主责任治理方案,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分配反就业歧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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