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格式条款的性质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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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芦一峰[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40-57,共18页Sichu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当前行政协议格式条款的司法应用存在理论供给不足、实体法规范缺位、司法监督与审判适用困难这三方面问题。在认识论层面,行政协议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而非一种规范,是行政管理与服务规范及市场交易规范等(含行政惯例与交易习惯)通过条款的方式在行政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在方法论层面,对于行政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制途径主要是立法规制、行政自制和司法监督。在立法规制方面,应建构订入规则、解释规则、效力规则等实体法规范;在行政自制方面,应规范格式条款拟定程序、备案制度、研定并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在司法监督方面,可通过建构识别标准、改进审判方式、诉诸法律原则、加强“上位”规范一并审查等角度,实现行政协议格式条款争议的正当裁判。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格式条款 立法规制 行政自制 司法监督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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