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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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亦衡 王竹[1,2,3]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四川大学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 [3]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63-82,共20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课题“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SC22FZ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旨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益属性与私益属性相区分,保证农民住有所居的同时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充分利用与流转。现有的改革试点经验未能将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规定,也未能妥帖认定三种权利的不同性质。宅基地“资格权”并非私法上的权利,系农民可得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属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在限制。宅基地的私益属性可通过增设“地上权”而实现。“三权分置”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即为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地上权的权利内容为完整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人可自由处分;地上权的权利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地上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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