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措施的法律释义及制度构建——兼评《民法典》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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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金刚 李荣[2]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2]四川师范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35-49,共1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任务课题“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研究”(20SFB4057);四川省区域和国别重点研究基地日本研究中心项目“中日民法典主要制度比较研究”(2021ryw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36条“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配套保护机制,其作用在于避免监护撤销中的监护空窗期。“临时监护措施”具有监护性质,应归属于临时监护制度体系之下。“必要”一词存在两种可能解读:限制性的“必要”和要求性的“必要”,两种解读各有侧重但更宜采用后者。“安排”的制度供给稍显不足,需从安排时点、安排对象、安排终止、安排监督等方面细化制度构建。

关 键 词:民法典 临时监护措施 监护撤销 临时监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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