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型犯罪中被害人损失利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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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婉红 杨陆平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33-3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自然人之间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易虚拟货币,法律未明确予以禁止,不宜一概认定交易行为非法。在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社会危害性的,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依法认定构成相应侵财类犯罪,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应当区分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退赔责任,主犯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承担连带退赔义务,从犯则应在各自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承担退赔义务,从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的目的。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 公序良俗 虚拟货币交易 从犯 违法所得 财产属性 主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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