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所竞卖行为性质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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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春晖 江洵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62-6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开展的产权交易活动,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权交易所应在拍卖前对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对未办理相关交易审批手续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依法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产权交易所对其进行拍卖并向买受人收取服务费的,该服务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产权交易所以买受人清楚标的物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服务合同 买受人 公序良俗 拍卖标的 合同有效 效力分析 裁判要旨 标的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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