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粤港澳大灣區仲裁服務的開放融合——基於《仲裁法》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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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韓光明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學法學院 [2]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

出  处:《京师法学》2024年第1期92-106,共15页

摘  要:粤港澳大灣區仲裁服務市場的發展注重協同,但同時也存在開放性不足的問題。以國際化為導向的《仲裁法》修訂將為大灣區仲裁服務的開放融合提供制度支持。在大灣區範圍内港澳仲裁機構應區別於外國仲裁機構而予以全面開放,包括直接在内地設立業務機構和直接在中國内地仲裁。同時,對於仲裁協議之涉外因素的審查也應在大灣區範圍内予以取消,因為大灣區仲裁服務是屬於一國主權範圍内的市場。

关 键 词:粤港澳大灣區 境外仲裁機構 涉外因素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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