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罗曼·德雷姆利加 娜塔莉亚·普里塞金娜 刘源(译) 薛前强(校) Roman Dremliuga;Natalia Prisekina
机构地区:[1]俄罗斯海参崴远东联邦大学法学院 [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智能社会研究》2023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基 金: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新时代法学类研究生教育教学多维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GRSJYGG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以刑法的立法规范和基本原则为切入点,研究如何将现行刑法体系中的刑事责任认定运用到以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场景中。本文立足于俄罗斯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和分析。其一是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故意犯罪的罪责判定问题。有研究认为,在此情形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应重新考虑罪责认定方式,因为人工智能系统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具备自我认知与意志,而传统故意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故意,故法院不能再依赖传统故意犯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判断。其二是开发者是否需要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人工智能开发者可能影响其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并使之具备伤害能力,假设人工智能研发者对人工智能产品所造成的危害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则很容易导致负面的社会影响。但是,如果要求开发者必须考虑研发产品所有的潜在危险,也同样会产生不利后果。应当在上述两种极端情况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总而言之,本文认为目前刑法体系框架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犯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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