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主体性“消解”及其应对  

作  者:王向阳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出  处:《求索》2025年第1期79-85,共7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村社统筹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服务精准供给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2XSH016)。

摘  要:基层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基层治理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既有关于基层减负悖论的讨论,忽略了基层治理主体性“消解”这一总体性问题。现阶段,基层治理从简约灵活的传统维持型治理迈向高度规范的现代发展型治理,后者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和重要方向。在既有基层治理体制框架下,治理事务密集下沉,“多工作任务”格局明显,且治理规则日趋刚性化,基层处于“治理事务”和“治理过程”的双重挤压境地,基层治理主体性遭遇“消解”危机。如欲重塑“国家—基层—社会”的有机均衡,要尊重基层治理事务自主空间,释放基层治理过程自主性,以更好激发基层治理主体性,最终为迈向规范高效的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行动主体和组织保障。

关 键 词:基层治理现代化 主体性 治理事务 治理过程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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