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研究  

On Basic Legis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under the RCEP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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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秀毓 Tong Xiuyu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17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86-9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2024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课题“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中国—东盟跨境数据流动法律制度研究”(24FXF005);2023年上海政法学院校级课题“智能合约的合同适用规则研究”(XJ202317)。

摘  要: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综合调整一国知识产权社会关系的基础性规范,凝练知识产权领域普适性的共性规则,能够有效缩小区域间知识产权地域性差异,为RCEP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供基本思路指引。中国与东盟国家中目前只有菲律宾、越南和老挝制定了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三国皆采取知识产权独立成典模式,其知识产权法典基本遵循“一般规定—客体类型化保护—法律救济”的框架思路,并在内容规定上与本国民法典进行衔接。整体上,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存在基础立法理念偏离、难以形成立法认知合力和基础性立法数量少、难以形成全面共性规则等不足。RCEP框架下中国推动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协同保护应遵循“修内致外”的基本原则:国内治理是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中国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推进国内知识产权基础性立法进程;在“知识产权基本法”基础上凝练知识产权共性理念和共用规则,协同区域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知识产权发展政策、互认互保机制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共识的达成和合作范围的拓宽,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水平。

关 键 词:东盟 基础性法律 RCEP 地域性 知识产权基本法 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分 类 号:DF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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