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  

Study on Typical Determination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the Objection to Enforcement:Aimed on the Name Matches the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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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挺 Wan Ti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117-133,共1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外人对“名实不符”自身原因是执行异议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以此为视角展开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有助于推动权利公示。据此,可以区分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处理原则:非因自身原因形成“名实不符”,综合考量生存权保障、社会背景和社会效果等因素与执行债权的性质比对权衡作出处理。已经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手段,可以视为符合了权利转移(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或已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的财产责任已经消灭。第三种,案外人自身原因造成“名实不符”,考虑到隐名的原因复杂,具体情形不一,实践中按照可归责程度区别处理,同时,在排除执行和准许执行的二元刚性处理之外,还可以考虑区分财产溢价和残值、隐性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处理方式。

关 键 词:执行异议之诉 自身原因 名实不符 权利公示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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