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相关主体的关系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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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雪 李贤武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7期144-14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业主基于物业服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也因此中止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履行困境。作为“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解除合同不失为打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僵持局面的有效方式之一。《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典型化至“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全面规定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较好地维护了双方权益,但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仍存在实践上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就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讨论,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相关主体的作用及完善意见,以期达到各主体间的衡平效果,实现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物业服务合同 任意解除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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