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立合同分散收款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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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湘清 黄训愈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536100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536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2期18-2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旨在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国家宏观调控。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的指引,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超出备案价部分的房价约定无效。出让人诱导买受人与关联公司另立合同分散收款,实际售价超备案价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关 键 词:商品房预售 多主体 多合同 合同联立 政府备案价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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