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偷工减料”型合同诈骗的判别  

作  者:周剑 朱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1300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2期77-8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上的欺骗行为与民事欺诈之界分,应结合欺骗行为各要素综合判断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建设工程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上的差异,立足刑法实质判断的性质,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但其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给付合乎规定进而支付合同价款,导致合同无法整体、适当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 键 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履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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