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关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义务研究  

作  者:陈珺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3期43-45,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本文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故数人相约下河玩耍后有人溺水,其同伴应按照一般侵权构成要件评价是否构成不作为侵权。因相约下河玩耍这一先前行为将溺水者的法益陷入脆弱、需保护状态,在溺水者自救能力不足且无法向外界求助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与溺水者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同伴关系,应承担与其救助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若承担了相应救助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损害赔偿 救助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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