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独创性构成  

On the Constitution of Originality in Music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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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智武[1] Zheng Zhiwu

机构地区:[1]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演艺与教育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出  处:《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25年第1期177-182,共6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HE ARTS:Music & Performance

基  金:2023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共同富裕视域下的浙江表演艺术产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NDJC366YB)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音乐是利用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音乐表达形式,其独创性是与原始数据有显著本质特征或者足够量细微差异的、被人类身体感官感知的、类人创作的、音乐活动的结果的特有属性,表现为非原有性、非必然性、类情感性。人工智能生成音乐是否有独创性存在肯定、否定与折中三类观点;基于独创性产生来源,形成了工具说、人格类比说、公共产品说、二元创作说。国际上,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的制度保障和司法实践也各有特色。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独创性由三部分构成,即创作与要素的独特性统一体、人工智能系统生成音乐的特定性、有相当音乐审美性。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独创性构成具化为表达与机器要素、情感要素、组织要素、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四大方面内容。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音乐 独创性构成 

分 类 号:J60-05[艺术—音乐] D91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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