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石昊天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229-245,共17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民事诉讼目的应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目的观之下,从客观实践中归纳取得。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多元说与搁置说在价值定位、论证方法、实际效果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但这些不足也为新目的论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循内在与外在目的论路径,从民事法域划分依据的考察中,“实质平等”概念得以取得。依“实质平等”的基本公设,推导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以程序手段实现民事权利的实质平等配置。这一学说对促进民事法域的理论一体化,改善诉讼法平等性失衡的现象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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