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预收费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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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秀英 

机构地区:[1]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211-228,共18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民事再审领域中存在交费范围狭窄、交纳标准不合理、费用负担模糊与费用收退滞后的现实困境,无法解决再审高位运行下再审程序空转的问题。为激活诉讼费用在民事再审领域的杠杆作用,有必要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通过厘清再审预收费制度实施的内涵,将预收费范围扩大至所有民事再审申请案件,以当事人不服裁判的结果、事实和说理三部分设置交纳标准,明确“败诉方+可归责性”的费用负担原则。从再审之诉的三个要件即受理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确立再审费用的类型化负担模式,并将诉讼费收退阶段由再审审理阶段提前至再审审查阶段,才能多方面全方位构建起再审预收费制度。

关 键 词:再审高位运行 诉讼费用 杠杆作用 再审预收费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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