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审执衔接的应然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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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小来 

机构地区:[1]黑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167-182,共16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黑龙江财经学院2024年度校级科研课题重点项目“案例式教学法在本科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创新应用研究”(项目编号:XJZD2024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为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审执关系提供了新的图景,但实践与理论的错位仍存在,一是撤销权判决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之依据,二是撤销权人是否能成为申请执行的主体,三是脱逸财产是否能作为执行标的物。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复合型属性能够提供解决路径。首先,撤销权判决包含相对人返还脱逸财产的判项,因此撤销权判决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并无不当;其次,在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已经取得主债权胜诉判决时撤销权判决才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形下,可以在主债权执行中直接执行脱逸财产且债权人可以作为脱逸财产的受领主体;最后,在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债权人已经取得胜诉的撤销权判决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作为适格的撤销权执行申请主体且可以执行脱逸财产,但债权人无法实际受领脱逸财产。

关 键 词:债权人撤销之诉 审执衔接 债的保全 给付之诉 撤销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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