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与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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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诗杭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综合办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44-55,共12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司法裁判已成为化解因数据抓取行为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衡量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的适用规则仍待明晰。数据抓取行为本身具有竞争中性的属性,各地法院多采用概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款”,综合数据权益、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或使得竞争关系的界定拓宽、淡化,“数据保护主义”倾向明显,特别是“一般条款”中商业道德概念的泛化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抓取行为”本身的界定。因数据抓取的认定场景化特点明显,司法需结合数据交易价值、自由公平竞争秩序、被抓取方遭受的损害及竞争秩序保护中多元价值的平衡等综合判断,在合理保护数据基础上适度促进数据流通。

关 键 词:数据 抓取 正当性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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