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践逻辑  

作  者:吴亚可[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学术界》2025年第3期137-151,共15页Acade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治理语境下功能主义刑法的基础边界研究”(20CFX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明确性原则在根本上要求的是刑法的规范意义明确。通过考察刑法的文本文义与刑法的规范意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立法的待续品质与刑事司法的“接续性”,应“根据立法与司法的功能秩序践行刑法明确性原则”这一路径所具有的科学性就完整呈现了出来。在刑事立法中,刑法规范文本体系融贯就应被视为明确。运用宪法规范刑法化方法、合理建构刑法规范类型谱系、科学设置罪刑关系、使用统一刑法概念,有助于保障刑法规范文本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和内在聚合性,使其更加趋于融贯,从而将刑法明确性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实践落实。在刑事司法中,刑法的规范意义可以适用就应被视为明确。遵循回溯至作为刑法规范基础的类型这一思路,科学运用刑法解释方法阐明刑法规范背后的典型案件原型,并以此为抓手和比照对象,发现具体案件事实的法价值和法意义,进而通过法价值和法意义的等置考察进行刑法规范类型的整合和还原,就能够型构出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刑法的规范意义,从而将刑法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实践落实。

关 键 词:刑法明确性原则 实践逻辑 功能秩序 体系融贯 合类型性解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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