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证据的界定及其真实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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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冲 王超[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4年第10期124-128,共5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基  金:2024年河南省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第一课题(项目编号:HNLS2024AO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证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案件侦破,应尽快立法将其规定为新的法定证据种类。人工智能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具有特殊性,而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则可以借鉴现有方法。真实性保障在前期需要明确数据收集的具体规则,结合区块链等技术搭建共享数据平台,设置技术支持专业部门;在中期应构建算法技术可靠性的审查标准,依据比例原则分类型、分场景公开算法;后期分析结果应具有可解释性,赋予证据所针对的不利方申请释明权。

关 键 词:人工智能证据 真实性保障 数据来源 算法透明度 可解释性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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