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Green Principles in Enterprises'Bankruptcy Procedur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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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惠妙 彭铎[3]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 [2]香港大学,中国香港 [3]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5年第3期64-67,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2020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完善”(20FXC029)。

摘  要: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的背景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寻找解决方案。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企业绿色破产程序存在法律规范缺乏、环境债权认定和清偿顺位规则不明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适用绿色原则要明晰破产程序选择、环境债权的类型认定和清偿顺位及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主体等,建议将绿色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性原则,细化和明确环境债权的类型和清偿顺位,并完善破产程序中环境保护的多方协同机制。

关 键 词:企业破产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绿色原则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9.2[政治法律—法学] X32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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