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哲学院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5年第3期54-61,共8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科学哲学中的不充分决定问题研究”(21FZXB061)。
摘 要:人工智能体的道德主体性地位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学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议题。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探究智能体是否应被视为具备类似于人类的道德主体性,以及道德责任如何在人与智能体之间进行合理归属。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均依赖于对人工道德主体实在性的理解。目前,人们对于人工道德主体的辩护主要遵循两大路径:一是基于心理意向性的阐释,强调道德主体需具备诸如自我意识、道德认知能力等内在心理状态,这些内在因素也构成了判断人工道德主体性的基本准则;二是基于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主张通过对智能体的外在功能与行为而非内在心理状态来界定和阐发道德主体的地位问题。鉴于以上两种路径各自存在的问题,本文将聚焦于人工智能伦理的规范性路径,探讨如何将规范性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实践,并结合社会实践与文化背景,深入剖析人工智能伦理的实践机制与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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