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定教育惩戒措施的类别特征、法理基础及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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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勇[1] 胡冬群[1] 

机构地区:[1]长沙师范学院

出  处:《青少年法治教育》2025年第2期8-17,共10页Law-Related Education for Juveniles

基  金:2020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YBA023);2022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徐特立对我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历史推动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2B1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厘清《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教育惩戒措施分类,从而把握班定教育惩戒措施的类别特征,是确立班定教育惩戒措施的法理基础的前提。“师—生—亲”协商制定班规班约,共同约定教育惩戒措施,是教师依法履职的体现,也是对其教育惩戒权进行规制的手段。班规班约规定教育惩戒措施是我国教育界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教育经验,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当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我国教育惩戒立法时,也必须尊重这一特色,完善允许班规班约规定教育惩戒措施的法律规范。

关 键 词:惩戒措施 依法履职 法理基础 教育惩戒 类别特征 中小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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