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条款的司法适用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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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彦超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54-172,共19页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基  金: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韩涉外商事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比较研究”(编号:JJKH20220516SK)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对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实现住房价值最大化、满足弱势群体住房需求及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居住权的法定化明确了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属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然而,由于我国居住权制度起步较晚,存在设立方式受限、消灭方式单一、主客体范围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易引发相关矛盾纠纷。对此,应从立法现状、制度缺陷和实践难点出发优化居住权制度。具体而言,增加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方式;细化居住权人义务,同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征收补偿请求权等延伸权利;居住权主体涵盖具备一定条件的家庭成员或护理人员,客体扩展至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及其必要附属设施;在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同时探索投资性居住权的功能续造。

关 键 词:居住权 民法典 法律适用 用益物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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