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议到决定: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效力的厘清与重构  

From Recommendation to Adjudication:Clarific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Detention Necessity Review in the Investigative P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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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烁 王海硕 GUO Shuo;WANG Haishu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海淀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海淀100088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34-45,共12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贯彻“慎押”刑事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无法直接解除已批准的羁押措施,只能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这种“柔性效力”造成了批捕权和解除权的分离、羁押期间的变相延长以及国家赔偿中决定撤销者与责任承担者分离等诸多困境。无羁押必要性之决定是检察院解除自行作出的批捕决定,而非仅是对公安机关自决事项进行法律监督。可以将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解释为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2项职权,赋予检察院决定权,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做到“重慎押”和“重打击”相统一。为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的设计目的,应赋予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刚性效力”,从建议权向决定权迈进,即检察院在审查后可以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书,以解除羁押措施,并赋予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以及申请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关 键 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 慎押 法律监督 检察权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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