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环境协议的法治化进路  

Rule of Law Approach to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作  者:孙俊杰 王艳分 SUN Junjie;WANG Yanfen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2]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江汉学术》2025年第2期59-68,共10页JIANGHAN ACADEMIC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逻辑与运行机制研究”(24CFX009);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区域协同立法研究”(2023CFX033)。

摘  要:自愿性环境协议在实践中面临着性质不确定的问题。根据自愿性环境协议在主体上的绝对不对等性、在客体上以节能减排行为为主以及协议目的上的直接公益性等特征,在理论定性上应被认定为纯粹的公法契约。基于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公法契约属性,应从三个价值维度开展制度设计,即秉持协商行政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以保护环境公益为核心目的,运用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并未建立正式的行政协议制度,因此未来我国自愿性环境协议法治化的具体路径是在有关行政协议的立法文件中限定自愿性环境协议的主体范围,确立充分参与的程序规则,设立绿色激励机制以及完善行政协议的纠纷救济方式,为自愿性环境协议设定法治化框架。

关 键 词:环境法 公私合作 自愿性环境协议 公法契约 行政协议 协商行政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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