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销后税款追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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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新迪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上海商业》2024年第7期68-72,共5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公司注销后税收机关对有责任者进行税款追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虽然税法没有具体规范,但实务中常类推适用民法规则对公司注销后的有责任者进行追征,该实践因为符合税收债务关系说、法定扩张与民商法的法教义学而具有一定法理,但同时该实践也会受到一定质疑。即使如此,实质课税原则和基于法理的税法续造能够消除这些质疑,故公司注销后对有责任者的税款追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关 键 词:第二次纳税义务 实质课税 税款追征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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