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涉嫌金融犯罪的处理机制——从(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的“裁判要旨”切入  

Mechanism for Handling Financial Disputes Suspected of Financial Crimes——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Main Principles of the Judgment”in Civil Application No.3796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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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粤兴 ZENG Yuexing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31-37,共7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中的人权保障研究”(22JJD82004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处理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存在交叉关系的案件,应当“先民后刑”“先刑后民”抑或“刑民并行”?纪检监察机关能否介入纠纷审理?这是值得研究的前沿问题。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曾经作出否定回答。根据效率与效益并重原则,“先刑后民”更加合理、更为现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件涉嫌金融职务犯罪时,有权对金融纠纷的审理进行监督并要求中止审理。

关 键 词:金融纠纷 金融犯罪 民刑交叉 监察监督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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