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意思表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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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怡静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94-106,共13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行政协议具有合意的价值功能,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须从存在于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意思表示而展开。司法实务形成的意思表示真实审查路径以及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标准,皆无法真正助益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行政协议订立行为的无效与作为订立结果的行政协议无效的区分,是对意思表示作为行政协议构成要件的无效判断与对意思表示内容法律效果的无效判断。行政协议因其特有的法规制需求,规制与合意为其提供了不同的形成可能性。由此,法院应当在界分意思表示瑕疵要件与意思表示内容效力下对行政协议的无效展开审查。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应进一步区分不同诉讼请求下意思表示的审查标准,同时适用该审查标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作出具体的判断。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意思表示审查的展开,实现了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与民事法律无效标准之间的融合与转换,进而有助于构建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意思表示审查体系。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无效 规制与合意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内容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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