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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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娴 江月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人社局 [2]江苏省扬州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5年第3期48-49,共2页

摘  要: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以行政手段预防和制止就业性别歧视的中国之治。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对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女性在就业中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这一劳动保障监察条款如何发挥其立法本意,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 键 词:劳动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 就业性别歧视 专业技术职称 立法本意 公平就业 《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框架 

分 类 号:D44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1[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F249.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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