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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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斌 楚力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法研究中心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出  处:《当代传播》2025年第2期54-59,共6页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主体责任’视域下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阶段性成果,编号:20AZD064。

摘  要:“避风港规则”源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在2000年美国DMCA中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法律规则,经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扩展适用范围得以巩固。后为应对大规模网络侵权,该规则经法、德等国进行修正和欧盟《数字服务法》系统完善,在形式上逐步完善为“总则+类型化免责”的表述结构;在内容上,从早期的原则性豁免或限定法律责任,到近年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同程度的审查义务,它始终遵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所有的事前审查义务及事后法律责任的精神——这就是“避风港规则”的演进原则。由于其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均适用,尽管学界和业界习惯上称之为“规则”,但其一直以网络空间法律“原则”的地位发挥作用。

关 键 词:避风港规则 义务 责任 演进 原则 

分 类 号:G206[文化科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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