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驳回起诉程序的设置机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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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合静[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91-98,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驳回起诉是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受理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时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终结法院的审理裁判活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驳回起诉的条件相同,但它们所处的审查阶段和审查程序不同。起诉是立案阶段所确定的事项,但在审判阶段依旧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混同了审判程序的审理裁断功能和立案起诉的审查功能,使驳回起诉程序出现空转、诉讼成本增加等缺陷。驳回起诉程序设置的机理关涉诉的成立和诉的合法性,而诉的合法性成为驳回起诉审查规范设置的逻辑基础。在诉讼早期,对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不符合诉讼程序事项的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裁判阶段。完善我国的起诉条件,将驳回起诉的审查要件修正为对诉讼程序要件的审查,契合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根据诉讼程序要件的特质,设定不同的审查方式,发挥庭前阶段过滤之功效,以优化诉讼程序结构、畅通诉讼程序运行机制。

关 键 词:驳回起诉 起诉条件 诉的成立 诉讼程序要件 审查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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