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防”服务使用过期农药,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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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硕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210024

出  处:《农村新技术》2025年第3期73-73,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2024年5月,接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种植的小麦田和农业投入品仓库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安吉某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赤霉病“飞防”服务时使用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丙环唑和氟唑菌酰羟胺两种农药。【裁判结果】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关 键 词:过期农药 无人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飞防服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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