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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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涵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5年第4期57-60,共4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物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为《民法典》新创的用益物权类型——居住权——适用善意取得留出了空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为私法中的财产权,非传统意义上的人役权,不应拘泥于居住权的人役性而否定居住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基于交易行为的“取得”,居住权的善意取得以其基于市场交易行为设立为前提并坚持区分适用的理念,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与居住权之特殊性。合理配置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居住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关 键 词:居住权 善意取得 参照适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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