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适用——从救助者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索赔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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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跃锦 杨潮崧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00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出  处:《水上安全》2025年第5期4-6,共3页MARITIME SAFETY

摘  要: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若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通常随之而来的是船舶救助行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互有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情况下,责任方需依据其过失比例,对由此引发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该法条规定已经限制了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在与我国法律体系保持协调且不违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的科学性,建议将该法第169条的责任承担方式统一改为对第三人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应允许已经对第三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船舶,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向其他侵权船舶追偿;若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则应平均分摊各自的赔偿份额。

关 键 词:船舶碰撞 分别侵权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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