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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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席玉峰 吴秀玲 师旭 

机构地区:[1]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10000 [2]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221000 [3]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检察部,221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4期68-7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近年来,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轻微刑事犯罪占据主导地位。部分典型轻微犯罪类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标准难以清晰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类型案件时,应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二者间的关系,从报应和预防两个维度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进行具体判断,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考量是否“具有监督考察必要性”,从而做到依法准确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无监督考察必要性的罪错未成年人,应适用相对不起诉使其尽快、彻底脱离刑事诉讼程序,恢复正常生活实现再社会化。

关 键 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轻微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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