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拖不得,及时解决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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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军 孙美玲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集团共享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薪酬服务分部

出  处:《石油组织人事》2025年第2期69-70,共2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A某于1996年9月2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化肥装卸工作。2007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A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后,A某在公司工作至2007年12月4日。公司口头通知A某解除劳动关系后,A某未继续在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公司不再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后,A某向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保等请求。2010年,法院判决双方在三十日内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补缴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双方因工作岗位未能协商一致,A某未实际到岗工作。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及时解决 劳动纠纷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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