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二审程序的完善  

Improvement of the Second-instance Procedure in the Fourth Revis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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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中[1] 于文佳 Chen Guangzhong;Yu Wenjia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3-16,共14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3&ZD169)的研究成果。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得刑事二审程序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尚存在开庭率较低、全面审查原则受到挑战的问题,并在实践中涌现出诸如上诉不加刑与抗诉规定的冲突等新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可以将“二审全面开庭”作为刑事二审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立法落实“二审以开庭为原则”的规定,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推进二审庭审实质化;在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推进二审程序分流的设置;增加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抗诉不得加刑的规定,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实现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二审开庭 全面审查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 证人出庭 庭审实质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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