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属性、法益及其司法适用  

The Nature,Legal Interests,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蔡道通[1,2] Cai Daotong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107-121,共1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项目编号:21BFX175)的研究成果。

摘  要:能否将把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评价为《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进而认定为洗钱罪,值得进一步研究。洗钱罪的本质是将“黑钱”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化学反应”的性质。“漂白”的行为,其法益侵害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经济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漂白”性质,没有新的法益侵害,应当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洗钱罪属于目的犯,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目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但不一定属于自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受贿行为与自洗钱行为,是上游行为与下游行为的关系,但不属于牵连关系。洗钱罪的刑罚受上游犯罪刑罚的制约与限制。

关 键 词:洗钱罪 自洗钱 目的犯 刑罚制约 受贿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