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的形式法治反思与完善——兼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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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思阳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48-55,共8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体系构造研究”(20BFX054)。

摘  要:以《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代表的校外培训监管符合实质法治,但其中某些监管措施与现行立法不一致,仍需完善形式法治。事前监管中的拒绝许可、变更许可应通过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设定许可应通过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现;事中监管中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应通过地方定价目录规定,限制资金使用应通过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获得授权;事后监管应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增设通报批评、巨额罚款等制度,同时增加处罚对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不应设定通报批评,应增加处罚对象,并删去第5条。行政强制权也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校外培训 监管 形式法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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